(2015)衢开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徐建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徐建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余震,该行行长。被告:徐建军,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诉被告徐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