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蒋运海被执行人通化市博利春天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运海,通化市博利春天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4号申请人:蒋运海被执行人:通化市博利春天购物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运海被执行人通化市博利春天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对(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耀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