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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徐荣光与李成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光,李成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徐荣光,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染、熊潇笑,均是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广,男,汉族,1962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徐荣光与被告李成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李静染和熊潇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出借现金200000元给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10000元,分月支付利息,借款截止期限为2013年12月17日。借款期间,被告仅仅支付过2013年11月前的部分利息,12月份的利息未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及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8000元(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8日为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和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举证1、2,有原件进行核对,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确认:本人李成广于2012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为期一年,于2013年12月17日还清,一年利息为120000元,利息分12个月给付,每个月利息10000元,每月16日把当月利息打到指定的账户。另查,2012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出具的借据中有约定利息,每个月利息为10000元,原告已支付了2013年11月之前部分利息,之后有利息未支付。2013年11月之前的利息是以每月10000元的标准支付。2013年11月17日之后,被告未再偿还过本息。2013年11月之前每个月10000元的利息,原告有向被告交付收据,并注明是利息,收据已给了被告,原告没有留底。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据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于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每月有归还10000元给原告,但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所还的全部是利息;而原告与被告约定每月10000元的利息,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故被告每月所还款10000元应先扣减当月借款本金,多归还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在扣除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扣减后,超过部分视为被告归还本金。经计算,截止至2013年1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6988元,被告应当归还给原告,并应当从原告主张的2013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起诉请求超出本院核定的,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荣光借款本金126988元,并应当从2013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2698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00元,由被告负担2470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焕然审 判 员  梁晓明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喆附表(单位:元;统一按原告请求的年利率6%计算)时间余本金应得利息已还款扣本2012.12.18-13.1.17本金200000(1个月)40001000060002013.1.18-13.2.17本金194000(1个月)38801000061202013.2.18-13.3.17本金187880(1个月)37581000062422013.3.18-13.4.17本金181638(1个月)36331000063672013.4.18-13.5.17本金175271(1个月)35051000064952013.5.18-13.6.17本金168776(1个月)33761000066242013.6.18-13.7.17本金162152(1个月)32431000067572013.7.18-13.8.17本金155395(1个月)31081000068922013.8.18-13.9.17本金148503(1个月)29701000070302013.9.18-13.10.17本金141473(1个月)28291000071712013.10.18-11.17本金134302(1个月)2686100007314合计欠126988元备注1:应得利息计算公式:尚余本金×6%×4倍×1个月÷12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