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XX杰与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XX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XX杰。申请执行人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宣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