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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第577号原告:宋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