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第577号原告:宋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