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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彬与代伟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张彬,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伟刚,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告:日照市金黄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代伟刚、日照市金黄河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彬承担。审判员  袁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