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彬与代伟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张彬,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伟刚,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告:日照市金黄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代伟刚、日照市金黄河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彬承担。审判员 袁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