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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福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福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小字第9号原告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耀森,总经理。被告李福德,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福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福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福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