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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袁芳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袁芳,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袁芳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下落不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