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诉滕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滕明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该行董事长。被告滕明福,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滕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滕明福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