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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池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池民三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382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枞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