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金秀诉枣阳鑫昱源公司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秀,杨锡锋,枣阳市鑫昱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225-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秀。被执行人杨锡锋。被执行人枣阳市鑫昱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昱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锡锋,鑫昱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偿付欠李金秀借款5055900元的义务。2014年4月8日,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鑫昱源公司名下位于枣阳市北城北关社区居委会七组地号为020X号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于2014年5月13日委托襄阳市运来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187515.95元。2014年11月4日,依法委托湖北伟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鑫昱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北关社区居委会七组地号为020号的部分土地使用权。2015年2月3日,李金秀以518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枣阳市北城北关社区居委会七组地号为020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位于枣阳市北城北关社区居委会七组地号为0200号项下14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金秀时起转移李金秀享有。三、买受人李金秀可持本裁定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