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国肥与苏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肥,苏玉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2号申请人杨国肥,农民。被申请人苏玉生,成年。担保人孙嘉伟,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赵北口镇赵庄子村。申请人杨国肥因与被申请人苏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苏玉生驾驶的冀F×××××号本田轿车、担保人孙嘉伟的冀F×××××五菱汽车各一辆。现申请人杨国肥与被申请人苏玉生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人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苏玉生驾驶的冀F×××××号本田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孙嘉伟的冀F×××××五菱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