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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寨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寨民初字第56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