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寨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寨民初字第56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