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徐晓峰等申请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峰,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徐晓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47号(风车小镇7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全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晓峰、徐晓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五道街-兴业街-南十四道街-仁里街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3490.8平方米、2040.4平方米,地号为6-4-22-51)。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496592元,未执行标的3496592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