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柳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崔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