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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现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楚中亮人民陪审员  胡元河人民陪审员  郁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邱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