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现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楚中亮人民陪审员 胡元河人民陪审员 郁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邱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