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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磨子峪村民小组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磨子峪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武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磨子峪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功德,组长。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磨子峪村民小组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磨子峪村民小组是对县级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磨子峪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松杨审 判 员  雷清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海英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