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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7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俞能新、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芜湖新达锻造有限公司、黄义萍、陈月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俞能新,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芜湖新达锻造有限公司,黄义萍,陈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44-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根生,董事长。被执行人俞能新,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龚义顺,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新达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俞能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义萍,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月宏,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能新、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芜湖新达锻造有限公司、黄义萍、陈月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