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鸿汝与王新望、徐雪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鸿汝,王新望,徐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刘鸿汝。被申请人:王新望。被申请人:徐雪华。申请人刘鸿汝与被申请人王新望、徐雪华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新望、徐雪华价值人民币1,304,400元财产,申请人刘鸿汝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R地块奥林花园的房屋及担保人梅桂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汉阳区汉阳玫瑰园东路的房屋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鸿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新望、徐雪华价值人民币1,304,4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刘鸿汝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R地块奥林花园的房屋;三、查封、冻结担保人梅桂所有的位于汉阳区汉阳玫瑰园东路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