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叶泽垣与刘万洪,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叶泽垣,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高敏峰、林锐钊,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洪,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钟娜,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伟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泽垣诉被告刘万洪、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叶泽垣的委托代理人高敏峰以及被告刘万洪、钟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伟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泽垣诉称:原、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6月16日,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1.5%,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前。后,二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其中部分还款为“以煤抵债”)。截至2015年2月28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82982.58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但二被告仍拒绝还款。经查,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二被告也是共同借款人,故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2982.58元及利息(按月利息1.5%计算,从2015年3月1日起计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3月6日为1449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刘万洪、钟娜承认原告叶泽垣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刘万洪、钟娜承认原告叶泽垣在本案中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万洪、钟娜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泽垣偿还借款本金482982.58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1.5%计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283元,保全申请费2942元,合共7225元(原告叶泽垣已预交),由被告刘万洪、钟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