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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楼永孝、金瑶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楼永孝,金瑶英,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德,陈锦辉,楼黎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戚玉林。委托代理人朱宇亮、王冰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楼永孝。被告金瑶英。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代表人傅子丹。被告王林德。被告陈锦辉。被告楼黎航。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楼永孝、金瑶英、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公司)、王林德、陈锦辉、楼黎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冰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永孝、金瑶英、凯恩公司、王林德、陈锦辉、楼黎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楼永孝、金瑶英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401322.9元(暂算至2014年10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楼永孝、金瑶英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及���保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3198元;3、被告凯恩公司、王林德、陈锦辉、楼黎航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楼永孝、金瑶英、凯恩公司、王林德、陈锦辉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50113000383号,借款人楼永孝、金瑶英,保证人凯恩公司、王林德、陈锦辉。2、贷款本金4000000元,2013年3月27日原告发放贷款4000000元。3、贷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4、合同执行利率:月利率8.19‰。5、逾期利率标准: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7、还款情况:借款利息付至2013年12月20日。2014年3月12日归还借款本金101720.69元,2014年6月26日归还借款本金1.49元,2014年6月27日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2015年2月16日归还借款本金2798277.82元,归还借款利息1722.18元。8、欠款情况:截至2014年10月21日,共计欠付借款利息、罚息392308.37元,复利9014.53元,合计401322.9元。二、其他情况:2013年3月27日楼黎航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楼永孝的40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原告民泰银行杭州分行为主张债权而支出律师费33198元。本院认为,原、被���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永孝、金瑶英、凯恩公司、王林德、陈锦辉、楼黎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永孝、金瑶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99600.72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1日,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2月16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付,自2014年10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付)。二、被告楼永孝、金瑶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3198元。三、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德、陈锦辉、楼黎航对被告楼永孝、金瑶英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41元,由被告楼永孝、金瑶英承担,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德、陈锦辉、楼黎航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