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索某某,女,生于1989年02月12日,汉族,住平武县。被告杨某,男,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索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