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坤、张百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钱坤,张百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37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被告:钱坤,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百林,女,1944年3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坤、被告张百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金华人民陪审员 时 萍人民陪审员 成正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