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湘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9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湘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77号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叶茂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美香,该司职员。被告:广州市湘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毛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湘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