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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强与孙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孙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20号原告:王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岩,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强与被告孙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强诉称:2014年初至2014年6月,孙岩数次从王强处购买柴油,累计欠下柴油款108300元,王强多次向其催要无果,现请求判令孙岩偿还柴油款108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强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欠条1张,证明孙岩欠王强柴油款108300元。孙岩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王强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至2014年6月,孙岩从王强处购买柴油,2014年6月21日,孙岩出具欠条1张,写明:“今欠王强柴油款共计108300元。”之后,孙岩未支付货款,至纠纷发生。本院认为:王强与孙岩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王强要求孙岩给付柴油款108300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强柴油款10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3元,由被告孙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雪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