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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周俊芳与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春霞,周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春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俊芳。再审申请人刘春霞因与被申请人周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春霞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未借用周俊芳的24万元借款,周俊芳的24万元是通过刘春霞的手借给了储存进,对此周俊芳是明知的,其借给储存进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且周俊芳的丈夫白光恩也多次向储存进催要借款,截止2014年5月20日,储存进支付周俊芳利息高达96000余元。周俊芳和白光恩当面把24万元给刘春霞后,随即刘春霞将该款交给实际借款人储存进,储存进也给刘春霞出具了显示债权人为周俊芳丈夫白光恩的借条,由于刘春霞疏忽未将该借条转交给周俊芳和白光恩,导致本案的纠纷。从2014年5月20日起,周俊芳丈夫持储存进发货单领取储存进的货款,用于抵刘春霞的24万元借款的利息,显然实际借款人是储存进。另周俊芳起诉刘春霞,主体不适格,债务人为储存进。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周俊芳持有申请人刘春霞出具的24万元借条,且刘春霞对借条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据此借条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无不当。由于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刘春霞主张实际借款人为储存进,其虽然提交了储存进向白光恩出具的借条原件,但该借条原件的债权人白光恩并未持有,且白光恩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债权人的变更,故刘春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向周俊芳出具的借条。刘春霞另称本人不是适格的被告,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因周俊芳起诉刘春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交了刘春霞出具的24万元借条,法院将申请人刘春霞作为被告有事实依据。综上,刘春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春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