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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夏建新与汤建、徐凤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新,汤建,徐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夏建新。被执行人汤建。被执行人徐凤英。申请执行人夏建新和汤建、徐凤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现金1545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