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宁波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宁波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古林段。法定代表人:张国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莹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辉丰车辆信息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古林段。代表人:况大彬,该服务部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辉丰车辆信息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