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兆朋与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朋,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92号原告:刘兆朋,男。被告: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张仕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朋与被告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兆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兆朋负担。审判员 宗卓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