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成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10号罪犯刘成伦,重庆市江津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被害人佘某的赔偿事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刘成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伦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成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