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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竟轩与被执行人韩全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竟轩,韩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乔竟轩,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冯村乡太方村居民。被执行人韩全胜,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西城办事处韩家营村农民。本院1998年3月19日作出(1998)运西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全胜银行账户存款334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33404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