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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孔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德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43号罪犯孔德华,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孔德华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孔德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德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德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