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生平与王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生平,王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罗生平,干部。被告王平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生平与被告王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生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罗生平负担。审 判 长 姚晓黎人民陪审员 彭建良人民陪审员 彭水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