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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生平与王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生平,王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罗生平,干部。被告王平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生平与被告王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生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罗生平负担。审 判 长  姚晓黎人民陪审员  彭建良人民陪审员  彭水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