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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婧、张昽与被告张忠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婧,张昽,张忠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张婧,女,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张昽,男,1995年9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婧,女,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张忠义,男,1961年5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组。身份证号:220522196105143715.原告张婧、张昽与被告张忠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婧、张昽委托代理人张婧和被告张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被告张忠义系二原告的父亲,1983年被告与二原告母亲刘桂芝登记结婚,婚后在果树村二组继承二原告祖父(已故)宅基地一块、房屋三间,面积为61.66平方米。2000年二原告母亲刘桂芝病世,所留房屋一直登记在被告张忠义名下,现二原告要求对二原告母亲刘桂芝所留遗产房屋的份额进行析产继承,判决二原告对二原告母亲刘桂芝遗产房屋依法享有份额的所有权。二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辨称,原告张婧、张昽系我与刘桂芝夫妇生育的子女,共同居住在我们夫妇继承我父母的位于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二组的三间平房。2000年我妻子刘桂芝病世。2015年2月9日原告张婧、张昽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集安市法院作出(2015)集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二组房屋(面积61.66平方米)的产权归原告张昽所有;原告张昽于2015年3月6日前给付被告张忠义房屋差价款13300元;原告张婧、张忠义协助张昽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同年3月18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集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现我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法调取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综上,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张婧、张昽系被告张忠义与妻子刘桂芝生育子女,共同居住在继承被告张忠义父母(已去世)位于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二组的三间平房。2000年9月被告妻子刘桂芝病世。2008年8月20日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集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忠义于2008年10月1日前给付隋书勤借款36万元。逾期被告张忠义没有履行,经隋书勤申请,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了(2008)集法执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忠义位于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二组的三间平房(面积61.66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公告,公告期至2016年2月25日。2015年2月9日原告张婧、张昽提起法定继承之诉,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集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张忠义位于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二组的三间平房(产籍号325070,面积61.66平方米)产权归原告张昽所有;原告张昽于2015年3月6日前给付被告张忠义房屋差价款13300元;原告张婧与被告张忠义协助原告张昽办理产权证。另查:法定继承案审理时,被告张忠义隐瞒该房屋已被查封。后隋书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集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二原告母亲刘桂芝所遗留房屋产权份额(每人10.276平方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二原告系被告张忠义与刘桂芳的子女,二原告母亲刘桂芳病世后,其所遗留遗产房屋,二原告享有继承权。产权登记为被告张忠义名下的位于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二组的三间平房(产籍号325070,面积61.66平方米),二原告母亲刘桂芝遗产产权份额为房屋的一半,二原告享有与被告等额继承刘桂芝遗产房屋的权利,即二原告每人等额与被告继承刘桂芝遗产房屋产权各自三分之一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第3条第1款第(二)项、第10条第1款第(一)项、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产权登记为被告张忠义名下的位于集安市太王镇果树村二组的三间平房(产籍号325070,面积61.66平方米),原告张婧、张昽各继承母亲刘桂芝遗产房屋产权10.276平方米份额,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忠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仁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