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长贵与被执行人杨玉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长贵,杨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钟长贵,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被执行人杨玉坤,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永丰乡。关于申请执行人钟长贵与被执行人杨玉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