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308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石霭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石霭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308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石伟东,行长。被执行人石霭姗,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石霭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石霭姗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11024.28元及利息9797.53元、罚息103.7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计付上述贷款本金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622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就上述判决的债权,对属石霭姗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2号金河水岸1B栋1201的房屋(产权证号03××61)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86元、财产保全费3706元,合计8792元由石霭姗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91号案[执行案号(2015)佛顺法执字第11号]首查封并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石霭姗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2号金河水岸1B栋1201房(房产证号03××61),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财产分配。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3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