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婷因与李传波、翁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婷,李传波,翁应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婷,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应忠,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守志,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传波,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应勇,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再审申请人杨婷因与被申请人李传波、翁应勇民间借贷纠���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婷申请再审称:双方争议的借款系翁应勇婚前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并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翁应勇向李传波借款4万元的事实存在,有翁应勇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款发生在翁应勇和杨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杨婷对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婷主张该债务系翁应勇婚前债务,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恰当,应予维持。杨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