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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步海军与孔令敏、程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海军,孔令敏,程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步海军。委托代理人曲在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敏。被告程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海军诉被告孔令敏、程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海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步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步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慎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