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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刘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长  郭松伟审判员  徐铭雪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