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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小强与陈柏贤、王素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强,陈柏贤,王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001-1号原告陈小强,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余灵燕,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达,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柏贤,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王素芬,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强与被告陈柏贤、王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素芬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18幢1608室及西组团-1层D10车位,并已提供原告陈小强与案外人江兴文共同所���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A4-3幢1层6~10、38~44店面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素芬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18幢1608室及西组团-1层D10车位。(所有权证号:20××9)二、查封原告陈小强与案外人江兴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A4-3幢1层6~10、38~44店面。(所有权证号:20××3)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王素芬、原告陈小强及案外人江兴文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需续行查封,原告陈小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王素芬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