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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巴卡迪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英巴卡迪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蔼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林松,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巴卡迪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莱格·莱维恩,执行董事。上诉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软件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3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鼎捷软件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2014年6月以来,英巴卡迪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巴公司)恶意地向我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多家客户陆续发送《软件著作权纠纷通知函》,函中指出我公司在开发自有ERP软件的过程中非法的使用了英巴公司公司旗下的Delphi软件,恐吓我公司的客户目前所使用的ERP软件系统中包括Delphi大量的源代码已构成侵权,而我公司曾于2012年8月与英巴公司签订《Delphi软件购销合同》与《Delphi使用许可协议书》,取得Delphi软件的使用许可,英巴公司这样未经求证,直接随意地向我公司的众多客户发布虚假消息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名誉,给我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的名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名誉不得损害。据此,我公司认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英巴公司停止侵犯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判令英巴公司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英巴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英巴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我公司从未实施鼎捷软件公司起诉书中所称侵权事实,故不存在侵犯鼎捷软件公司名誉权的行为。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使侵权成立,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因鼎捷软件公司提及的事实均为针对特定第三方发起的行为,故该行为即使存在,因为并未通过报纸媒体向不特定公众散播,故其影响的范围也仅限于特定第三方,其范围也仅限于对证据中提及的三家公司分别各自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针对第三项诉讼请求,鼎捷软件公司并未产生任何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故鼎捷软件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无事实依据和计算依据。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鼎捷软件公司就使用英巴公司的Delphi软件签署了相关协议,而英巴公司就鼎捷软件公司越权使用Delphi软件提出异议,双方曾就此协商但未达成一致。鼎捷软件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英巴公司对其名誉造成侵害:1.浙江×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后附附件为署名为英巴公司的《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2.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转发的署名为英巴公司的《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复印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向鼎捷软件公司发出的《关于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的通知函》(原件)及署名为英巴公司的向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出的《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4.佛山市×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电子邮件转发的署名为英巴公司的《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5.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转发的署名为英巴公司的《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6.福安市×电器有限公司转发的署名为英巴公司的《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7.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署名为英巴公司的《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8.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转发的署名为英巴公司的《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鼎捷软件公司表示,上述证据中,除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函件外,均为电子邮件打印件,基本内容为英巴公司通知上述各公司其正在使用的鼎捷软件公司提供的ERP系统超授权使用了英巴公司的Delphi软件,英巴公司建议各公司对内部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数据备份工作,英巴公司将通过诉讼和司法程序维护其权益。鼎捷软件公司据此证明英巴公司向鼎捷软件公司的多个客户发送了鼎捷软件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虚假信息。英巴公司对除大连商品交易所函件外的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表示所有函件均无英巴公司盖章,并非英巴公司的公司行为,英巴公司并无侵害鼎捷软件公司名誉权的行为。英巴公司提交鼎捷软件公司侵权使用软件侵权情况的列表,证明鼎捷软件公司存在越权使用盗版Delphi软件的情况,鼎捷软件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双方均认可曾经为鼎捷软件公司使用Delphi软件的进一步授权问题予以协商。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Embarcadero软件著作权纠纷通告函》、侵权软件列表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现鼎捷软件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虽落款显示为英巴公司,但均系电子邮件,既无英巴公司公章,电子邮件亦未经过公证程序予以认证,就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鼎捷软件公司提交的各项函件系英巴公司向鼎捷软件公司的客户发送,无法认定系英巴公司的行为。且双方确存在版权争议,亦无法通过上述邮件证明鼎捷软件公司有名誉损害的事实及实际损失。故对于鼎捷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鼎捷软件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英巴公司未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鼎捷软件公司认为英巴公司向其客户发函的行为侵害其名誉,从而要求英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英巴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鼎捷软件公司的名誉权,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首先,英巴公司的发函行为是否属于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从英巴公司发函的内容来看,英巴公司认为鼎捷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非法使用了英巴公司软件的源代码;在诉讼中,鼎捷软件公司也认可其开发程序使用了英巴公司的软件,只是鼎捷软件公司使用的软件是否经过英巴公司的合法授权,双方也曾就鼎捷软件公司应当购买的软件数量进行过协商,实际双方就软件的使用问题存在争议,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英巴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其次,英巴公司发函的对象仅是可能涉及到软件争议的用户,针对特定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发函,并未向不特定对象散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英巴公司有故意损害鼎捷软件公司名誉的行为。再次,在诉讼中,鼎捷软件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英巴公司发函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英巴公司发函的行为侵害了鼎捷软件公司的名誉,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鼎捷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