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银功文与孟程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功文,孟程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银功文。被告孟程现,约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功文与被告孟程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功文撤回对被告孟程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