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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银功文与孟程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功文,孟程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银功文。被告孟程现,约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功文与被告孟程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功文撤回对被告孟程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