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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长付与黎爱增、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付,黎爱增,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70-1号原告孙长付,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鸿宇、阴青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爱增,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付诉被告黎爱增、被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暂无法做伤残鉴定,申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