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长付与黎爱增、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付,黎爱增,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70-1号原告孙长付,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鸿宇、阴青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爱增,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付诉被告黎爱增、被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暂无法做伤残鉴定,申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