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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森与席康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宋森,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席康青,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财经大学图书管理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森与被执行人席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森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22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席康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你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