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单卫红申请执行贾洪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卫红,贾洪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00809号申请人单卫红,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贾洪令,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单卫红申请执行贾洪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洪令存款470元(含50元执行费),判决款420元给付给申请人单卫红,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单卫红依(2014)建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洪令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