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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单卫红申请执行贾洪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卫红,贾洪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00809号申请人单卫红,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贾洪令,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单卫红申请执行贾洪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洪令存款470元(含50元执行费),判决款420元给付给申请人单卫红,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单卫红依(2014)建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洪令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