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法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武卫与高志刚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邓法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王武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邓法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志刚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高志刚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邓法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