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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78号原告袁某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银堡村高桥红堰组。委托代理人候光洪,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银堡村白莲红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