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78号原告袁某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银堡村高桥红堰组。委托代理人候光洪,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银堡村白莲红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