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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北滩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世荣与白建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北滩民初字第5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甲,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狄国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6日生长子白某乙,2011年农历6月9日生次子白某丙。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酗酒,好吃懒做,不务正业,还经常殴打我。2014年8月被告喝农药自杀,对家人和自己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已严重的伤害了我的心。请求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原告所举证据:结婚证两份、户口薄(复印件)一份三页。被告白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形成、孩子的出生情况均属实。我前几年经常酗酒,这两年再没有酗酒。我殴打过原告,但不是经常殴打原告。2014年8月我醉酒,别人误认为我喝了农药。现原告提出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均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6日生长子白某乙,2011年7月9日(农历6月9日)生次子白某丙。被告经常酗酒,有殴打原告的现象。2014年8月被告酗酒滋事,引起原告的不满,两人分居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又生育两个孩子,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两人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若能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沟通,完全可以共同构建幸福和谐家庭。被告又有和好的愿望,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酗酒行为,是对自己及家庭极不负责任的,应当引起被告的警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狄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