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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站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某。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无法向法院提供出被告张某某的准确居住信息,经法院调查、查找,也未能找到被告张某某的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倪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魏妍冰人民审判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