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于建举与侯芳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举,侯芳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91号申请人于建举,男,农民。被执行人侯芳廷,男,农民。本院执行于建举申请执行侯芳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芳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侯芳廷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芳廷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元到冠县人民法院(账户名: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账号22×××8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